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条件:杠杆交易、强制平仓、监管风险。申请资格需满足:证券经纪资格、健全治理和内控、无违法调查、良好财务状况、客户资产安全、投诉处理机制、适当性制度、信息系统安全、专业人员、其他监管要求。性行为:诱导客户、未揭示风险、挪用担保物、利益输送、违规交易、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包括哪些?
(一)杠杆交易风险
(二)强制平仓风险
(三)监管风险
二、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要满足什么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8)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9)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10)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性行为
1、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2、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3、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4、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5、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6、法律、行规和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结语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存在杠杆交易、强制平仓和监管等风险。申请该业务资格需满足证券经纪资格、健全治理、无违法违规记录、良好财务状况、客户资产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健全等条件。禁止诱导客户、未揭示风险、挪用客户担保物、利益输送、违规交易、违法行为等性行为。以上为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要求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规定,报批准。